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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查处15起!南通开展内河船舶配员不足专项执法

2022-6-29 11:17:58

  船舶配员不足危害多多。从6月1日起,南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全省“苏水安澜·扬帆行动”专项活动月为契机,开展内河船舶配员专项执法行动。截至28日,执法人员已依法查处船舶配员不足案件15起,并对相关船主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和限期整改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》第六条规定,船舶必须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方可航行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》第七条,对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的船员构成及数量作了规定。

  据交通运输执法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洪涛介绍,执法人员在实际检查过程中发现,船舶配员不足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:一是“无人无证”——船舶没有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船员;二是“有人无证”——船上配备的人员没有证书;三是“有证无人”——虽然有证,但人、证不符,或借用他人证书应付检查;四是“小证大用”——船员所持证书低于所服务船舶的等级或职务。

  比如:持三类驾驶员证的船员,只能在300总吨以下的内河船舶任职,却在300总吨以上的内河船舶担任驾驶员职务……这一系列严重扰乱水上交通运输秩序的违法行为,给船舶、船员安全带来巨大隐患和威胁。

  6月13日15时许,执法人员在通吕运河园林路大桥东侧水域登船检查“皖万顺**号”船舶时,发现该船本航次从安庆出发,装载砂子到南通加泰混凝土码头,其实际配员为二类船长、二类驾驶员各1名,缺二类轮机员1名,船舶涉嫌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》第六条第(三)项规定,依据《条例》第六十五条规定,执法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,并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  由于该船所有人贾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承认违法事实、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,且本航次未发生水上交通安全和污染事故,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《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》规定,符合减轻处罚条件。6月16日,执法部门依据相关规定,对贾某某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,并责令其开航前纠正,同时对当事人进行了法律法规宣传和思想教育。

 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希望广大船舶所有人、经营人和船员引以为戒,当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,不要踩“配员不足”的“水雷”,共同维护良好的水上交通运输市场环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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